小編最近從浙江省電力交易中心獲悉,11月4日,浙江省發(fā)改委發(fā)布關于征求《浙江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(guī)則(2022年修訂版,征求意見稿)》意見的通知。仔細的閱讀這份通知,我們就可以發(fā)現(xiàn),其中要求售電公司應主動“晾曬”批發(fā)側、零售側分時交易價格和平均度電購銷價差,在這樣的要求下,能夠更好的促進市場公開透明化。
其中批發(fā)用戶以及零售用戶的結算依據應該需要符合浙發(fā)改價格〔2021〕377號文件種關于分時電價浮動比例的要求,如果不符合,就需要按照電網企業(yè)按校核后的應收總電費以及結算依據總電費取小值來結算,不能夠進行拆分套利。
為了避免售電公司重復分攤損益費用,應該需要由電網企業(yè)根據零售用戶月度的實際用電量來計算零售用戶損益分攤,同時也需要按照這種方法來計算分享費用,不能以任何名義向零售用戶分攤損益電費。
如果是燃煤發(fā)電企業(yè),它們在和單一市場主體成交的單筆雙邊協(xié)商交易的時候,在結算費用過程中,加權平均價格不應該超過燃煤基準價,其浮動的比例為20%。
在尖峰、高峰以及低谷時段,如果實際的用電量超過月度合同種規(guī)定的電量時,應該需要按照偏差比例進行處理,具體處理的方法如下:
1.尖峰、高峰以及低谷時段實際用電量如果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范圍的100%至105%之間,不需要進行偏差考核。
2.尖峰、高峰以及低谷時段實際用電量如果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范圍的105%至120%之間,對于超過105%差值的電量部分,需要按照當期統(tǒng)調燃煤機組發(fā)電基準價的5%來收取偏差費用。
3.尖峰、高峰以及低谷時段如果實際用電量在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超過120%以上時,對于高出120%差值部分的電量,需要按照當期統(tǒng)調燃煤機組發(fā)電基準價的10%來收取偏差費用,對于月度合同電量在105%和120%之間的差值電量,則根據5%的額度來收取交偏差費用。
當然,當尖峰、高峰以及低谷時段實際用電量要比對應時段月度合同電量小的時候,偏差比例也需要進行特殊處理。
浙江省內全部工商業(yè)用戶都是可以有市場準入的條件的,不過對于用電量在110kV及以上的電力用戶可以選擇參與電力批發(fā)交易,也可以選擇由售電公司代理參與電力零售交易,對于其他的一些工商業(yè)電力用戶,需要通過售電公司代理的方式來參與電力零售交易。